2006年保险业时有发生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替换,使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核显得愈发急迫。2006年12月29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北京开会的“《证券法》、《公司法》实行一周年座谈会”上透漏,保监会于是以制订《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经济责任审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供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设施办法,实施董事及高管的明确责任。目前,《办法》的讨论稿印发至各保险公司印发,转入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阶段。此前的7月,保监会公布《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供职资格条件、监督管理展开了规定,并减少了九条罚则。
《办法》称之为,所谓经济责任审核,是所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展开审核的基础上,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经营业绩以及继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做出的审核评价,审核种类将还包括期中审核、卸任审核和专项审核。一参予辩论的外资保险公司内审部人士回应,因卸任审核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产物,其外方股东对于如何展开也无经验可言,而其中对效益性的判断很难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展开分析,因此继续执行一起不会有一定艰难。据新华社报导,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年底主动辞职的原因,与此前曝光的“新华人寿资金运用因涉嫌违规”事件有关,时任董事长的关国暗目前仍在拒绝接受保监会的全面调查。
根据《办法》,还包括董事长、继续执行董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在内的管理人员都将拒绝接受审核。对董事及总公司高管人员的审核不应委托不具备规定资质的社会审核的组织展开,对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审核则采行分级负责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另外,魏迎宁还透漏,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供职资格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也正在制订中。
保监会还打算实施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审核提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提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牵涉到公司管理的设施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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